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智彙鄭州”人才工程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發〔2017〕23号)精神,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科學規範的人才分類認定體系,優化人才服務,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實施。
第三條 分類認定的對象主要是我市用人單位全職引進或新培養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全職引進人才須與所在單位簽訂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在我市創辦(參與創辦)具有國内領先技術水平、能夠推動産業轉型升級的企業,為第一大股東且占股35%以上(不含技術入股);保證每年至少有6個月在簽約單位或創辦企業工作。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學術技術、經營管理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内領先;
(四)年齡一般應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貢獻突出或急需緊缺人才,年齡條件可适當放寬。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分為四個層次:分别是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地方突出貢獻人才。分類認定标準如下:
(一)頂尖人才
主要面向全球頂尖人才,應符合下列标準之一:
1.諾貝爾獎獲得者(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文學、經濟學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2.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
3.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比利時、瑞士、奧地利、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新加坡、韓國、西班牙、印度、烏克蘭、以色列等國家院士。
4.國家“萬人計劃”傑出人才人選。
5.《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标準(試行)》中規定的入選國内人才引進計劃、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認定标準的外國高端人才。
6.近5年擔任世界500強企業總部首席執行官、首席運營官、首席技術官。
7.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頂尖人才。
(二)國家級領軍人才
主要面向國内頂尖人才,應符合下列标準之一:
1.國家“千人計劃”(不含“千人計劃”青年項目)人選;國家“萬人計劃”領軍人才;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茅盾文學獎獲得者;魯迅文學獎獲得者;全國宣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人才;中科院“百人計劃”A類人才;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完成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吳階平醫學獎獲得者;樹蘭醫學獎獲得者;國家外國專家局“首席外國專家項目”人選;世界綜合排名前100位大學(以上海交通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學排名,及國際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uacquarelli Symonds發布的QS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同時排名為準)中擔任助理教授以上、35歲以下的優秀青年理工類人才。
2.近5年,獲得以下獎項者: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前3名;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前3名;國家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3名;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創意金獎人物獎;世界技能大賽金牌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3.近5年,擔任以下職務者: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主任;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組長、副組長;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負責人;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國家“863計劃”領域主題專家組組長、副組長、召集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且項目已完成;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含外籍)項目主持人,且項目已完成;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基金”資助的項目主持人,且項目已完成。
4.近5年,在Nature(《自然》)或Science(《科學》)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發表論文者。
5.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國家級領軍人才。
(三)地方級領軍人才
主要面向國内傑出人才及地方頂尖人才,應符合下列标準之一:
1.國家“千人計劃”青年項目人選;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地方級人選;“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學者;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外國專家局“高端外國專家項目”人選;中原學者;河南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原百人計劃”)人選。
2.近5年,獲得以下獎項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前3名;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世界技能大賽銀牌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中國專利金獎前2名;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前2名;河南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3名。
3.近5年,擔任以下職務者: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副主任;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成員;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助理、課題組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國家“863計劃”主題項目或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國家“863計劃”專題組組長、副組長,且專題通過驗收。
4.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地方級領軍人才。
(四)地方突出貢獻人才
主要面向地方業績貢獻突出、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或産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應符合下列标準之一:
1.省級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省級科技創新傑出青年;省級特聘教授;省級特聘研究員;省級工藝美術大師;省級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省級“國際人才合作項目計劃”外國專家主要人選。
2.近5年,獲得以下獎項者或擔任以下職務者:中原技能大獎獲得者;世界技能大賽銅牌獲得者;省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前3名;省級專利獎特等獎;省級重點實驗室主任、工程實驗室主任、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3.入選“智彙鄭州·1125聚才計劃”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和緊缺人才。
4.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地方突出貢獻人才。
第六條 建立人才分類認定動态調整機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需求情況,定期修訂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标準。對産業發展急需、社會貢獻較大、現行标準沒有界定的“專才”,經認定後,享受相應類别的人才政策。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認定申請,填寫《鄭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其申請表中加具推薦意見後,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主管部門初步認定。其中,市級委局辦所屬企事業單位人員按隸屬關系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區級委局辦所屬企事業單位人員按隸屬關系由其所在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非公經濟單位人員由單位所在地或注冊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初步認定。經認定達到相應層級水平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加具推薦意見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三)公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人員名單組織綜合認定,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并經市政府研究确定後,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頒證。公示無異議的,頒發《鄭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書》。
(五)入庫。經認定的人才及時納入我市高層次人才信息庫。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工作每年開展兩次,每年5月、10月上旬啟動;遇有急需人才、重大引進計劃可及時認定。
第九條 經認定的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地方突出貢獻人才分别給予5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十條 獎勵資金自高層次人才認定年度起,按3:3:4比例于任期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分三次撥付。第一年獎勵資金于認定後即行撥付。第三、第五年獎勵資金由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于當年5月、10月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認定、申請和考核情況,将獎勵資金發放名單報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規定程序進行撥付。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按照“智彙鄭州”人才政策享受各項服務保障。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任期内實行動态管理,對于認定人才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我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反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适時對高層次人才信息庫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實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重點考核業績貢獻、創新成果、人才培養等内容。對離開鄭州或不再與引進單位履行工作協議的,以及期中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取消鄭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任期已滿人員再次申請參加人才分類認定時,以最近一個任期内及期滿之後擔任的職務、取得的業績成果等為申報依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鄭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資格及相關待遇: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管理期内受嚴重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四)其他需要取消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資格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