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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進一步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實施細則(暫行)
發布人:組織部  發布時間:2020-05-19   浏覽次數:213


第一條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智彙鄭州人才工程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發〔201723号)精神,進一步保障和落實機關事業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快形成用人主體推動人才強市戰略的新格局,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自主設置崗位标準。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置崗位标準。崗位标準包括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标準、聘用條件等。

第三條  事業單位自主确定崗位類别和比例。在不突破規定崗位結構比例與最高等級前提下,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自主确定管理、專業技術、工勤技能三類崗位之間結構比例。

第四條  事業單位自主确定專業技術人員主輔系列崗位。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專業特點、人員結構,确定專業技術主輔系列崗位名稱、數量及最高等級。事業單位自主确定崗位設置方案變更。

第五條  崗位設置方案在保持相對穩定情況下,事業單位可結合本單位人才引進、職責變化以及事業發展崗位需要,自主決定本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變更調整。

第六條  事業單位自主決定聘用人員。事業單位在崗位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統籌使用專業技術十一級及以下崗位。工勤技能四級及以下崗位由單位自主統籌使用。

第七條  探索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總量分類管理辦法。事業單位按經編制、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實有在編在冊人員數設崗,其中,空編事業單位按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設崗;實行員額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将員額制範圍内的人員納入崗位總量範圍。事業單位可結合編制數額變化、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及人員規模變化等,适時對崗位總量進行調整。

第八條  創新事業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宏觀調控辦法。在崗位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内,事業單位的崗位結構比例總體采取上限調控的方式,按照現行崗位結構比例标準,在《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結構比例和工勤技能人員結構比例控制标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規定的結構比例上限以内進行确定。對于具有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學科、臨床重點專科、國家協同創新中心、河南省優勢特色學科以及在人才培養、科技創新、服務社會等方面成效顯著、社會反響好的高校、公立醫院和科研院所,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在現行标準基礎上,經核定可上浮5個百分點左右。

第九條  開辟高層次人才崗位設置綠色通道。市直事業單位已聘或引進的兩院院士,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級四個一批人才,在崗位設置或變更時,可不占本單位正高級崗位結構比例。市直及縣(市、區)事業單位已聘或引進的省百人計劃人選、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中原學者、省優秀專家、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省四個一批人才,在崗位設置或變更時,可不占本單位正高級崗位結構比例。事業單位根據人才建設需要,引進博士和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等高層次人才,在沒有相應崗位情況下,可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特設崗位,不占單位常設崗位結構比例。對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中原工匠河南技術能手、省機關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競賽獲獎者等表現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

第十條  優化鄉鎮基層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崗位設置進一步向鄉鎮基層事業單位傾斜,在适當提高基層事業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基礎上,進一步放寬鄉鎮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對引進的符合特設崗位人員條件的急需人才,其所聘崗位等級可放寬至專業技術八級以上,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對照崗位任職條件直接聘用到相應崗位。對在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或工勤技能崗位連續工作滿30年且具備高一等級同類别崗位任職資格的人員,單位可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聘用至高一等級崗位。

第十一條  全面落實高校、科研院所、公立醫院選人用人自主權。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和公立醫院公開招聘納入總量管理的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規定,實行自主招聘,不再進行前置備案和審批,待拟聘人員公示無異議後,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市屬高校公開招聘納入總量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包含招聘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招聘方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後,實行自主招聘,招聘結果按有關要求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進一步健全引進人才人事關系辦理綠色通道。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高層次和緊缺人才結果報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應當簡化進人程序和手續,實行綠色通道,不得人為設置障礙。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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