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智彙鄭州”人才工程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發〔2017〕23号)精神,為吸引更多優秀青年人才在鄭創新創業,形成一支适應國家中心城市建設需求的高素質後備人才梯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落戶政策
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職業(技工)院校畢業生和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專科以上畢業生、職業(技工)院校畢業生,憑畢業證來鄭即可申請辦理落戶手續,具體程序由市公安局按照我市人才落戶有關政策落實。
第三條 生活補貼政策
(一)申請條件
1.2017年1月1日及以後畢業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畢業生(含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和技金年会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
2.碩士、本科畢業生年齡應在35歲以下,博士不設年齡限制。
3.畢業三年内落戶我市(本市戶籍未遷出戶口的畢業生不需提供)。
4.與鄭州市域内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在鄭州自主創業,并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且在鄭州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滿三個月。
(二)補貼标準
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分别按每月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準申領3年的生活補貼。技金年会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按本科畢業生标準申領。
申請人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當月為起始期,往後根據實際繳納養老保險月份據實發放。
申領時限為畢業三年内,超過三年沒有申請的不再受理申報。
暫未工作或創業,且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滿3個月的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技金年会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視同),可按相應标準申領6個月的生活補貼。
(三)申請程序
1.申報。青年人才按戶籍所在地(以身份證為準)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年1、7月份由個人向各縣(市、區)、開發區人社局提出申請。
2.審核。各縣(市、區)、開發區人社局對相關資料進行初審,提出初步補貼名單,由市人社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并經市政府研究确定拟補貼名單。
3.公示。市人社局負責對各縣(市、區)、開發區彙總報送的申領生活補貼人員名單在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4.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後,由市人社局将人員名單及相應材料反饋至市财政局和各縣(市、區)、開發區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據申報情況,将資金分别撥付各縣(市、區)、開發區财政局,由各縣(市、區)、開發區将資金統一撥付至個人賬戶。
(四)申請材料
1.鄭州市青年人才生活補貼申請表;
2.畢業證、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戶口冊頁)及複印件;《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學曆(學位)認證書;技金年会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提供《全國技金年会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認定的證明,對《全國技金年会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無法查證的畢業證,由畢業院校出具相關證明;
3.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4.自主創業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和納稅證明材料。
第四條 購房補貼政策
對符合生活補貼發放條件的博士、碩士和“雙一流”建設高校的本科畢業生,可同時申請購房補貼,在鄭首次購房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購房補貼。具體程序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根據我市購房補貼有關政策落實。
第五條 創業(幫扶)補貼政策
(一)範圍對象及補貼标準:在鄭州落戶且在鄭州轄區内創業的青年人才,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的,并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可申請10000元一次性創業(幫扶)補貼。
(二)申請程序
1.申報。創業(幫扶)補貼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2個月内申請。
2.審批。各縣(市、區)人社局或鄭州市級孵化園區核實真實情況,彙總後報市人社局審批。
3.資金撥付。市人社局将拟補貼名單報市财政局審核備案,審核後由市人社局将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賬戶。
(三)申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
2.身份證;
3.畢業證;
4.《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
5.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6.《創業扶持項目(補貼)真實信息核查表》。
第六條 創業孵化補貼政策
(一)範圍對象:青年人才開辦的創業實體入孵經營,可享受創業孵化補貼。
(二)補貼标準:孵化期為3年,對創辦的實體在創業孵化基地内發生的物管、衛生、房租、水電等費用,給予不超過當月實際費用50%的補貼,年補貼最高限額20000元。
(三)申請流程
1.申報。每年1月、7月向市級創業孵化園區申請創業孵化補貼。
2.審批。市級創業孵化園區對青年人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彙總,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審批。
3.資金撥付。市人社局将拟補貼名單報市财政局審核備案,審核後由市人社局将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賬戶。
(四)申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
2.身份證;
3.畢業證;
4.創業培訓合格證;
5.創辦的實體在創業孵化基地内發生的物管、衛生、房租、水電等費用證明。
第七條 對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新引進青年人才補貼的,一經發現即取消申請資格、退回原申請得到的補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将單位和個人納入誠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