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級預算執行動态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件:

 

鄭州市市級預算執行動态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财政支出管理,增強預算執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财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态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财庫〔200970号)、财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地方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财庫〔2011167号)和我市财政管理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預算執行是指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支出的實現過程(暫不包括預算收入),具體包括賬戶管理、用款計劃、資金支付、銀行清算等各環節。

第三條  預算執行動态監控是指在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基礎上,通過動态監控手段,對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相關信息進行監測、判斷、核實、處理,以達到糾偏、警示目的的預算執行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市本級各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

第二章            動态監控内容

第五  動态監控的對象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财政資金運行情況。

第六條  動态監控資金的範圍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資金。

第七條  動态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用款計劃、預算支出科目、支付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用途、收付款人信息、銀行賬号、結算方式等。

第八條  動态監控内容包括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在國庫集中支付過程中的違規及不規範行為。

()預算單位在國庫集中支付過程中的主要違規及不規範行為包括:

1.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延期、撤銷不符合财政部門管理規定;

2.資金使用不符合年初部門預算或追加預算确定的用途;

3.資金使用不符合政府采購有關管理規定;

4.資金使用不按規定對工程項目進行投資評審;

5.資金支付不符合項目實際實施進度;

6.違規向本單位、下屬單位、同系統其他單位和财政代管賬戶等轉移财政資金;

7.違規向個人賬戶劃轉非勞務性資金。

8.違規向銀行工資代發賬戶劃轉非工資性支出。

9.大額直接支付不符合财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

10.不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

11.違規向無消費記錄的公務卡轉移财政資金;

12.違規提取現金;

13.各種支付用途的填寫不完整、不準确;

14.其他違規及不規範行為。

(二)代理銀行在國庫集中支付過程中的主要違規及不規範行為包括:

1.不按照代理協議辦理财政資金支付業務;

2.違規劃轉零餘額賬戶資金;

3.零餘額賬戶出現資金餘額;

4.違規辦理财政資金結算;

5.不按規定及時、準确報送财政資金支付信息;

6.不按規定制止預算單位違規支付行為;

7.對賬不及時、信息不清楚、資金存在安全隐患等問題;

6.其他違規及不規範行為。

第九條  市财政局制定預算執行動态監控預警規則,作為預算執行動态監控内容的具體指标。

第三章  監控方式

第十條  動态監控的方式主要以信息化網絡管理系統為手段,采取系統自動受理與有規則監控、人工核查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對預算執行中的各種行為進行事前監督、事中監控、事後跟蹤檢查。

第十一條  系統預警是指在預算執行系統中設置預警規則,對每一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和代理銀行反饋信息進行篩查和判斷,發現疑點或違規問題及時報警。

第十二條  人工核查是指财政部門對動态監控中發現的疑點或違規問題,人工進行核實、處理和糾偏,包括電話核查、核驗資料、實地核查和委托核查等多種方式。

()電話核查。财政部門針對動态監控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通過電話向被監控單位了解有關情況,核實具體問題,對疑點問題作出初步判斷。

(二)調閱資料。為進一步核實動态監控中發現的疑點問題,财政部門可通知被監控單位提供相關文件、合同、支付憑證等有關資料,以便進行核實。

(三)實地核查。财政部門針對動态監控中發現的疑點問題,可到被監控單位進行實地查閱文件、賬目、資料,索取相關實證資料。必要時可組織召開座談會、個别走訪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

(四)委托核查。财政部門作為核查主體,針對财政國庫監控中發現的有關疑點和問題,委托有關受托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的活動。

第十三條  财政部門到預算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工作時,須有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向被核查單位出示《執法檢查證》。在核查活動中要将内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财政檢查工作底稿,并有被核查單位的簽字和蓋章。檢查結束時,要将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查單位的意見,并要求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否則視為無意見。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财政部門經過核實确認為違規問題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作出處理。

(一)電話警告。違規問題屬于工作人員理解上的偏差、操作上的失誤、出現的問題屬于一般性且初次違反的,财政部門可采取電話警告的方式,向違規單位指出問題所在處,要求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對無法糾正的,須要求違規單位承諾保證今後不再出現此類問題。

(二)違規通報。違規問題屬于嚴重違反有關預算執行制度和規定、電話警告仍不整改的,财政部門應對其違規問題進行專項核實檢查,并對檢查後的問題下發違規整改通報文件,根據取得的違規證據,指出存在的違規問題,分析存在問題的根源,作出退回違規資金、撤銷違規賬戶、調整有關賬目等處理決定,保證預算執行的合法化、規範化。

第十五條  建立違規整改跟蹤反饋機制。财政部門對電話警告、違規通報的違規問題作出處理後,應按處理意見和要求及時進行跟蹤,要求違規單位于收到整改通報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将其整改結果和具體落實情況予以反饋。

第十六條  在綜合核查期間或電話警告、違規通報後,單位不積極配合核查、拒不執行處理決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虛報整改情況的,财政部門可根據違規單位具體情節,對其進行專項檢查。在檢查期間,暫停單位的預算下達、用款計劃批複或預算資金的支付,直至問題得到糾正。對于委托代理财政業務的代理銀行,将終止代理協議,取消其代理财政業務資格。

第十七條  經過綜合核查,單位存在财政違法行為的,依據《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有情節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可移交有關部門另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财政部門在預算執行動态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預算執行動态監控有關管理制度;

(二)負責設定預算執行動态監控的基本要素和預警規則,做好預算執行系統中動态監控模塊的建設及技術支撐工作;

(三)按照财政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在預算執行動态監控中确認的違規、不規範收支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在預算執行動态監控中的違規、不規範支出問題處理結果進行追蹤反饋,報告整改結果和落實情況;

(五)按半年彙總預算執行動态監控情況,反映和分析動态監控存在的問題及其根源,提出加強今後動态監控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在預算執行動态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照财政預算和用款計劃使用财政資金,并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如實、完整填制有關支付憑證(包括電子數據),并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積極參加銀行賬戶年檢工作,接受實時動态監控;

(四)支持配合财政部門對在動态監控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檢查、核實和取證,并對違規、不規範支付行為确認簽字;

(五)市本級一級預算單位負有對本系統所屬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代理銀行在動态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财政部門的規定,嚴格審核支付憑證和對應電子信息,及時、規範、準确地支付資金;

(二)積極履行各項服務職責,規範、高效地為财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提供服務,主動配合财政部門的監督、核查、整改工作;

(三)認真履行财政部門與各代理銀行簽訂的服務協議。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122日起實施。

 

 

 

XML 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