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規定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來源:發布時間:2012-02-20浏覽次數:999

 

 

一、未婚青年辦理結婚申請證明時,須夠晚婚年齡,女為23歲,男為25歲,否則不予辦理。

二、女方為我院教職工者,在懷孕三個月後須到辦公室辦理準生證,否則不能享受合法産假待遇。

三、女教職工生育後,必須在一個月内辦理獨生子女證方可享受半年産假,否則不能享受,生育時的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産假休滿後,要憑上環證明方可上班,否則不予上班,按曠工論處。特殊情況者須有縣醫院、公療醫院的專科證明。

五、凡調來我院的已婚女教職工,一律要憑節育證明方可報到,領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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